报检单位或代理报检单位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备案或注册登记时指派的报检人员,须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报检员资格证”,并在“报检员资格证”有效期内向其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证”后持证上岗,方可从事报检业务。同时,报检单位对其指派的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负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推荐报检员时必须选择具有良好政治修养、较强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的人,其要求是: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

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有相关的英文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国际贸易、运输、银行、保险、海关知识和商品学知识;

具有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能严格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明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熟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程序,能认真办理报检事项。

报检员在接受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培训或自学后,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考试合格者,将取得报检员资格。要成为正式的报检员,应由其服务单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提交“报检员注册申请书”,经审核发给“报检员证”,获得“报检员证”者方可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并应在报检时主动出示其“报检员证”。

报检员在取得“报检员证”后即可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同时亦须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报检人员的培训、资格考试、考核、发证、管理等工作。

2、“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之日前1个月,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审核申请,同时提交审核申请书。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经审核不合格的,报检员应当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未申请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且未通过培训考试的,不予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

3、根据需要,对已取得报检员资格的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以便传达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新的规定、通告等信息。

4、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工作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同时交回“报检员证”,不能交回被终止的“报检员证”的,应办理登报声明作废手续。

5、“报检员证”如有遗失,应办理登报声明作废手续,并向原发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办。

6、“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7、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8、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日常的报检行为实施差错登记管理制度。

对报检员在从事出入境报检活动中有逃避检验检疫或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报检单位及其相关报检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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